问:我单位收到一张发票,开票单位税号是17位的,现在不是多证合一了吗?税号统一为18位了,这个17位的可以收吗?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规定,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因此,目前对未主动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取得17位税务登记代码的发票,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发票是正常的,可以接收。